Low-hanging Fruit

周六(2023/2/25)朋友圈被新加坡亚化案中方胜诉的官方新闻刷屏。

这让我想起了五年前的某个下午,我坐在昌平回城的路上,改着类似的新闻稿。需求是简洁准确,不要复杂。这个案子的声明类似,有意思的是特地赞赏了“本案仲裁庭所展现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能说是意有所指。

案件裁决虽有115页,但仲裁庭的分析所占篇幅并不长,论点很集中。中国第一代BIT(虽然官方并不承认这种说法)管辖权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虽然每个条约措辞都有差异,需要具案分析,但整体趋势在今年Beijing Everyway Traffic诉加纳和亚化案之后,显然是限缩解释(即提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征收补偿额)占了上风。可以预见到接下来几周和几个月又有不少公众号和文章又要重头梳理一遍中国BIT案件,来回来去都是那么些东西。Low-hanging fruits谁都想要摘,投资仲裁的帽子哪个中国做仲裁的律师团队不想戴?

需要讨论的有价值的问题已经从concerning/involving、MFN要不要扩大&怎么扩大、或者fork-in-the-road条款的作用转移到更深更需要政策价值判断的问题。单独代理终究会实现且已经实现,但真正意义上能够在法律技术层面上与一流国际法律师(the genuinely stellar international lawyers) 短兵相接,其中差距不会因为坐在同一张桌子的两面而缩短。

话说回来,有限的经历告诉我:打得好不如仲裁庭选得好。这话听得就像是“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一样政治不正确。投资仲裁更是如此,不然也不会看到重复指定被批评了多少年,也不妨碍投资者和国家(以及它们的律师)继续指定对他们立场有利的仲裁员。于是压力就给到了首席到底是谁这一点。君不见,决定首席的程序越来越复杂,结果是可控又不可控。最后大概率落到指定机构(和它背后的法律顾问和实习生们)的手上。(我也不知道我在胡言乱语什么……)

但是要改革整个体制,也是遥遥无期。拜托,从2017年到现在连个仲裁员行为守则改到了第五稿还望不到头,到底适用于仲裁员还是审裁员,多重身份禁止不禁止、禁止到什么范围,来回来去讨论的问题似乎又回到原点。

当然,现在的我非常理解其中的困难,毕竟在一个公司内部修订个制度都要应付那么多攸关方意见,好歹这些攸关方还能尊重主责方的最终决定。UNCITRAL有什么呢?UN在世界政治里的存在感越来越弱,单边主义现在看起来也不是不可以,世界照常运转。连WTO跛脚了好像也没有那么致命的影响,更何况一个all about money的投资仲裁体系。

那么我想表达的是什么呢?大概就是,这些好像都没有那么重要。伟大如格劳秀斯,伟大的战争和和平法也是从东印度公司服务的辩护词里孕育。我到底对国际法还有什么期待呢?